《侵权责任法》第86、87条深度解析: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产种类的多样化,侵权行为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特别是在建筑物管理责任和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方面,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应对这些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认定规则。重点阐述并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6条与第87条的法律内涵、适用范围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86、87条深度解析: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 图1
《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立法背景与条款解析
1. 立法背景
建筑物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问题一直是民法研究的重点。在实践中,由于建筑物的高度以及使用人数众多的特点,建筑物上的抛掷物或悬挂物常常成为引发损害事故的重要诱因。高楼坠物、阳台坠物等事件频发,导致受害人难以找到具体的责任人,这不仅增加了受害人的维权难度,也造成了社会管理资源的浪费。
为了规范建筑物管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明确规定了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认定规则。这一条款吸收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设计,以期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合理分配法律风险。
2. 条款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该条款包含以下要素:
建筑物等设施或其搁置物、悬挂物:仅限于因脱落或坠落导致的损害。
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确实存在,无需证明因果关系。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这一条款的设计体现了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原则。在受害人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前提下,法律推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规则设计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区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界限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背景与条款解析
1. 立法背景
动物作为人类的重要伙伴,在现代社会中的数量与种类不断增加。由于部分动物(如大型犬类)的攻击性或其他潜在危险性,因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也日益增多。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动物致害责任主要依附于所有人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所有人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则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对动物损害责任治理的需求。
为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引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规定了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与赔偿范围。这一条款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也促进了动物管理人的责任心,有助于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2. 条款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该条款的核心要点包括: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发生损害事实,则需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的责任减轻情形:仅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受害人的过错。
这一条款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合理分配了社会风险。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难度。
《侵权责任法》第86、87条的法律适用分析
1. 第86条的适用范围与典型案例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因脱落或坠落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该条款未涵盖所有类型的建筑物责任问题,建筑物倒塌的责任则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另行处理。
(2)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高层居民楼的阳台花架因年久失修发生坠落,导致行人受伤。法院判决:该栋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住户及管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公共建筑外墙瓷砖剥落致路人受伤。法院认定所有权人为事业单位,且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判决其赔偿损失。
在具体案件中,应区分责任人,合理分配赔偿份额,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2. 第87条的适用范围与典型案例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一切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包括宠物狗咬人、流浪猫抓伤他人等事件,但不包括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住户饲养的大型犬未栓绳在小区内 roam,将路过的儿童咬伤。法院判决:养狗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少年故意挑逗他人宠物猫,结果被猫抓伤面部。法院判决:养猫人承担主要责任,少年及其监护人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在适用第87条时,应重点审查案情因果关系及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第86、87条的异同点比较
1. 立法目的上的相似性
《侵权责任法》第86、87条深度解析: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 图2
都旨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漏洞。
注重对相对弱势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2. 构成要件上的差异性
第86条: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过错责任;以无过错推定为原则。
第87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
3. 举证规则的不同:
第86条:加害方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第87条:同样要求加害方自证受害人有过错,但减轻幅度较严格。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与建议
1. 存在的争议问题
(1)第86条中“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界定不明确,易引发法律适用冲突。
(2)在具体案件中,加害方的举证难度较大,可能导致其被迫承担不合理责任。
2. 改进建议
(1)进一步细化条款中的主体范围,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区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标准。
(2)在法律宣传与教育方面加强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饲养动物人的法治意识。
《侵权责任法》第86、87条分别就建筑物致害责任和动物损害责任做出了创新性的规定,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准确把握各条款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规则,确保公平合理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尽管这两项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与改进空间,但它们作为我国侵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