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精神病人责任问题研究
精神病人是指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异常,不能正常与人交往、参加社会活动,需要依赖他人或社会支持来维持其基本生活活动的个体。精神病人由于其特殊的状态,其在法律上应承担特殊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对其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善,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以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精神病人责任的规定。
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及其认定
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能够认识其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其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能力。对于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认识其行为性质或者无法控制其行为后果的,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度。”根据该法条,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分为两种:能够认识其行为性质,无法控制其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和完全不能认识其行为性质,无法控制其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侵权责任法》精神病人责任问题研究 图1
精神病人的侵权责任
1. 精神病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精神病人的侵权责任特殊。对于精神病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仅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求精神病人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法享有 immun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