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告王宝强名誉权案终审结果:王宝强胜诉,马蓉败诉

作者:风落尘归去 |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明星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起源于2016年,当时王宝强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一则关于马蓉的声明,称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马蓉随后针对王宝强的声明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王宝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经过一年的审理,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宝强的声明构成了对马蓉名誉的损害,但马蓉并不能证明自己的名誉已经受到实际损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王宝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名誉权的概念及重要性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其所享有的社会声誉、名誉、信誉等权利的支配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享有的社会声誉、名誉、信誉等权利的支配权。名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个人形象和尊严。名誉权侵权会损害个人形象和尊严,导致个人社会地位的降低。保护个人名誉权是维护个人形象和尊严的重要手段。

2.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名誉权侵权行为往往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秩序。通过依法保护名誉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鼓励创公平竞争。名誉权保护有助于鼓励人们进行创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名誉受损。即他人的言论、行为或其他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的社会声誉、名誉、信誉等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程度是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重要依据。

2. 侵权行为。即他人实施损害名誉权的言论、行为或其他行为。侵权行为可以是口头表达、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3. 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他人的侵权行为是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原因。

4. 过错。即侵权人应当具备过错,即具有过错的主观状态。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其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名誉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名誉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实际损失赔偿两部分。

1.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名誉权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因素等因素确定。

马蓉告王宝强名誉权案终审结果:王宝强胜诉,马蓉败诉 图2

马蓉告王宝强名誉权案终审结果:王宝强胜诉,马蓉败诉 图2

2. 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因名誉权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社会因素等因素确定。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人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王宝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马蓉无法证明自己的名誉已经受到实际损害,而王宝强的声明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并未损害马蓉的名誉。尽管法院没有支持马蓉的赔偿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名誉权保护在法律上不受重视。相反,名誉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因素。

马蓉告王宝强名誉权案终审结果:王宝强胜诉,马蓉败诉图1

马蓉告王宝强名誉权案终审结果:王宝强胜诉,马蓉败诉图1

随着娱乐事业的蓬勃发展,公众人物的名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在这个领域,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公众人物的名誉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围绕马蓉告王宝强名誉权案这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探讨名誉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问题。

案情简介

2016年,马蓉(以下简称马蓉)与王宝强(以下简称王宝强)因离婚纠纷,在社交媒体上展开了一场著名的口水战。马蓉指责王宝强存在婚外情,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相关微博、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王宝强则对马蓉的指控提出反驳,认为马蓉恶意造谣,要求法院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的判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马蓉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王宝强的名誉权未受到侵犯。法院裁定:王宝强无需删除相关微博、无需公开道歉,且无需赔偿马蓉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的判断

马蓉随后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并认为新的证据表明马蓉的指控仍缺乏证据支持。法院还指出,马蓉的上诉行为属于恶意造谣,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法院最终裁定:马蓉败诉,需赔偿王宝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律分析

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的声誉、名誉受到侵犯的权利。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公民、法人的名誉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名誉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1. 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公民、法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肖像、地址、等,还包括他们的声誉、信誉、形象等方面的利益。

2.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诽谤、诋毁、传播虚假信息等多种形式。

3. 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商业机会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其社会形象受损。

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名誉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即被诉侵权言论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不能完全失实或严重失实。

2. 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即侵权人必须具有过错,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言论是虚假或失实的。

3. 侵权行为与被诉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

4. 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即受害人的名誉受到实际的损害,如社会地位降低、商业机会减少等。

名誉权保护的适用范围

虽然我国法律对名誉权保护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各种原因,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网络言论的审查。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言论成为影响名誉权的重要因素。对于网络言论的审查,法律应当充分考虑言论的性质、目的、范围等因素,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名誉权保护。

2. 舆论监督与的关系。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在保护名誉权的应当充分保障和舆论监督的权利,防止滥用名誉权制度损害舆论监督的公正性。

3. 公共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公共人物因其特殊身份,其名誉权的保护应当更加强调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以防止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被恶意利用。

马蓉告王宝强名誉权案终审结果的出来,对于维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案例表明,在名誉权纠纷中,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和损害结果是否严重,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对于网络言论和舆论监督的审查,也应当充分考虑言论的性质、目的、范围等因素,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名誉权保护。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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