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公正、及时的赔偿,现就实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办法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赔偿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自愿、协商的原则。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机构主张赔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以下
1. 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受害者因伤势所造成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住院费用、药物费用等。
2. 误工费:交通事故受害者因伤势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包括失去工作机会的损失、减少收入等。
3. 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受害者因伤势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 车辆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报废费用等。
5. 其他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交通中断损失、住宿费用等。
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赔偿程序
关于实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1
1. 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2. 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机构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误工证明等。
3. 侵权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机构应在收到赔偿要求后,及时进行核实、评估,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进行赔偿。
4.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特殊规定
1. 交通事故受害者为特殊人群的(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其赔偿标准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适当提高。
2. 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损失,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公正、及时的赔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