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理,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第三条 本法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因道路交通运输工具或者其他道路交通物体发生的碰撞、倾覆、毁坏、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当事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本法适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包括受害人和侵权人。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第六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七条 本法所称赔偿,是指侵权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行为。
责任
第八条 因道路交通运输工具或者其他道路交通物体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当事人故意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采取措施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
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以下
(一)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残疾赔偿金;
(五)丧葬费;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交通费;
(八)住宿费;
(九)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可以请求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程序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自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第十六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查后,当事人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达成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法未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 图1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违反本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本法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