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蔡漆民事诉讼状: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丽蔡漆,女,年芳25,系我国人,现居住于。被告系企业集团有限,位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被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被告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原告胡丽蔡漆自2018年7月1日起在被告企业集团有限工作,担任设计师一职。期间,原告因工作压力大,长期熬夜加班,导致身体和精神状况堪忧。被告未给予原告足够的关心和支持,反而在工作和生活上不断给原告施压,使原告的状况愈发恶化。
2019年5月,原告因过度劳累导致严重的肠胃不适,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检查,原告的肠胃存在严重的磨损和炎症,需要长期修养和治疗。为此,原告产生了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此次病痛还产生了交通费、住宿费等后续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在治疗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治疗照片和病历,但被告未给予原告足够的关注,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形式的医疗帮助。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原告胡丽蔡漆为证明其损害事实的存在,特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 病历资料:包括原告的诊断书、治疗方案、医疗费用发票等。
2. 治疗照片:包括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照片,以及被告未给予原告医疗帮助的相关照片。
3. 交通费、:包括原告治疗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相关发票。
4. 工资单:包括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的工资单,证明原告因工作产生的经济损失。
5. 证人证言:包括原告的同事和家人的证言,证明原告工作期间的情况以及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胡丽蔡漆民事诉讼状: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图1
原告胡丽蔡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胡丽蔡漆
日期: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