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第385条司法解释|受贿罪认定标准与实务应用指南

作者:一生的挚爱 |

刑法第385条司法解释:受贿罪的基本概念与立法背景

刑法第385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重要条款,其内容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本条规定不仅明确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还为司法实践中打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种典型形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对方谋取利益。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还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刑法第385条作为专门针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本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是我国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更新。最新修订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上,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裁判标准。

刑法第385条司法解释|受贿罪认定标准与实务应用指南 图1

刑法第385条司法解释|受贿罪认定标准与实务应用指南 图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规定明确将受贿罪的主体限定为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仍然收受财物,则应当认定其具有受贿的故意。

3.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核心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地位所形成的各种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资源调配等。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是受贿罪成立的关键要件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利益的形态:利益既可能是物质性的(如金钱、物品),也可能是非物质性的(如荣誉称号、职务晋升)。

利益与职权之间的关联性:认定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职位与其承诺或实际提供的帮助是否存在直接联系。

承诺与实际行动的区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仅仅作出承诺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则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其承诺本身就是基于职务权限,并且有可能兑现,则应当视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 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是否密切

2. 受贿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次数

3. 贿赂金额的大小及对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

4. 是否存在斡旋、介绍贿赂等中介行为

司法解释对关键术语的界定

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第385条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详细界定: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权,以及因职务地位、工作关系形成的对他人职务履行的影响。某局局长通过暗示或明示的方式,要求下属为其亲属安排工作岗位,就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或者接受对方要求的行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能力,答应为他人提供帮助或者好处,并且这种帮助或好处与行为人的职责相关联,则可以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某海关人员在案件中主动表示会关照分子,即使未采取具体行动,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3. “财物”:既包括现金、物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并衡量的其他利益。如代金券、消费卡、有价证券、期货期权等形式的利益,都可以被视为财物。

受贿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区别与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与其他几种职务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罪等)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必须准确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1. 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两者的区别在于,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滥用职权罪则不以收受财物为前提条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又滥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2. 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故意的不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积极追求不当利益,而玩忽职守罪则是由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3. 受贿罪与罪: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则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客观行为上具有明显的“交换性”特征。

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医生收受患者红包案

某三甲医院外科医生张某,多次收受患者及家属赠送的现金红包共计10万元。张某在手术中并未特别关照送红包的病人,但其表示会优先安排床位、术前检查等便利条件。

分析:

主体要件:张某作为公立医院的正式员工,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要求。

主观故意:张某明知收受红包可能影响患者对其他患者的公平对待,仍然选择多次收受现金,表明其具有受贿的直接故意。

客观行为: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如安排床位、检查优先等),为送红包的患者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结合《解释》的相关条款,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案例二:村委会干部收受好处费案

某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在协助镇进行土地征用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本村村民刘某提供虚明材料,帮助其多领取补偿款10万元。刘某为此送给李某现金5万元。

分析:

主体要件:村委会主任李某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行为特征:李某利用协助镇工作的机会,虚构事实为刘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费,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

根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三:教师收受家长礼物案

某重点中学英语老师王某,在日常教学中经常接受学生家长赠送的礼品(如名牌手表、高档化妆品等),价值总计约20万元。 gifts included high-end watches, cosmetics, etc. However, the students of王某 generally performed better compared to other classes.

analysis:

主体要件: 王某作为公办学校教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故意: 王某多次收受家长礼物,并未主动退还。可以推断其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 受赠礼物与教学工作相关联,王某可能在日常教学中对赠送礼物的学生给予更多关注或辅导,从而帮助他们提高成绩。

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司法解释|受贿罪认定标准与实务应用指南 图2

刑法第385条司法解释|受贿罪认定标准与实务应用指南 图2

通过对实务案例的分析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且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这两个条件具备,不论其有无实际为他人办事,也不论所收受的财物形式如何,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解释》对相关术语的界定已经较为详尽,但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仍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随着反斗争的深入发展,对于新出现的贿赂手段(如电子货币、投资利益等),也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适用标准,以保证打击犯罪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刑法》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司法判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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