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中的非难性: culpability与罪刑关系研究
“非难性”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尤其是在 culpability(可谴责性)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受到社会和法律的非难、谴责的可能性。在刑法领域,“非难性”不仅影响到定罪问题,还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以及责任分配的问题。从“非难性”的基本内涵出发,结合刑法理论与实践,探讨其对罪刑关系的影响,并尝试提出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观点。
刑法中的非难性概述
刑法中的非难性: culpability与罪刑关系研究 图1
在刑法原理中,“非难性”是一种核心概念,它涉及到行为人是否因其行为而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从英文术语来看,“culpability”直接对应“可谴责性”,这是 culpability theory(可谴责理论)的核心内容。non-delinquibility(无责性)与 non-exculpability(不可谴责性)是理解非难性的关键点。
非难性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责任能力或故意、过失等因素。它不仅关乎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还涉及到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后果的预见可能性和控制能力。在刑法中,“非难性”既是一个事实问题(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也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即行为是否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非难性与罪刑关系密不可分。罪刑关系是刑法的基本原理之一,强调“罪责相适应”。在这一原则下,“非难性”成为连接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裁量的重要桥梁。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非难程度越高,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就越大。
非难性理论对刑法中的出罪事由与入罪事由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排除违法性和阻却责任的情况下,即使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缺乏非难性,行为人也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一点在紧急避险、被害人同意等辩护事由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非难性与 culpability理论的关系
刑法中的非难性: culpability与罪刑关系研究 图2
culpability(可谴责性)理论是刑法中的重要理论之一,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从历史发展来看,该理论起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经由边沁、康德等哲学家的推动,最终成为现代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culpability(可谴责性)的具体适用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大陆法系中,责任主义(Zurechnbarkeitstheorie)强调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和控制能力;而在英美法系中,则更加注重主观故意和过失的判断。
non-delinquibility(无责性)与 non-exculpability(不可谴责性)是理解 culpariability 的关键概念。前者指行为人因缺乏责任能力或法定事由而不应受罚的状态,而后则指行为人因其极其严重的罪行而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情况。
在当代刑法理论中,还出现了“累积的可谴责性”(cumulative culpability)的概念。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多个违法行为可能会增加其整体的非难程度,从而影响量刑结果。
非难性与罪刑关系的影响
non-delinquibility(无责性)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只有当行为人具备可谴责性时,才能对其实施刑罚处罚。换句话说,如果一个行为不具备非难性,即使其客观上违法,也不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在刑罚裁量中,“非难性”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具体而言:
1. 从宽情节:当行为人缺乏可谴责性时(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司法实践中会从宽处罚甚至免除刑事责任。
2. 从严情节:相反,当行为人的非难程度较高时(如累犯、预谋犯罪等),司法机关可能会加重刑罚。
非难性理论还对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分配具有指导意义。在部分实行犯与教唆犯的关系中,“非难性”决定了不同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大小。
“非难性”的争议与发展
尽管“非难性”在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其适用仍存在一些争议:
1. 主观主义 vs 客观主义:在判断非难性时,是否应当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还是客观主义为辅的问题。前者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后者则注重客观事实。
2. 比则:如何确保非难性与刑罚轻重之间的比例关系也是理论界关注的重点。
“期待可能性”(exigent circumstances)理论的发展为非难性的判断提供了新的视角。这种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能够在特定情况下做出符合法律的选择时,才能对其进行责难。这是对传统可谴责性理论的重要补充。
“非难性”是刑法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其适用直接影响到罪刑关系的具体落实。随着现代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非难性”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未来的研究应当更加注重实证分析与理论创新相结合,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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