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起网络案的成功辩护——从证据分析到罪轻辩护

作者:似余若离 |

案件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案件,涉及到代理推台、发展下线赌客等情节。虽然案件表面上看似复杂,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抓住关键,就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背景信息

一起网络案的成功辩护——从证据分析到罪轻辩护 图1

一起网络案的成功辩护——从证据分析到罪轻辩护 图1

刘涉嫌参与网络犯罪活动,其主要行为包括通过推广平台、发展下线赌客并从中获取提成。侦查机关认为其获利金额巨大,拟对其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心争议

一起网络案的成功辩护——从证据分析到罪轻辩护 图2

一起网络案的成功辩护——从证据分析到罪轻辩护 图2

1. 获利金额认定问题:机关根据后台数据推算出刘获利10万元,但刘坚称自己只实际获利10万元。

2. 犯罪角色定位问题:Re是否系主犯还是从犯?

3. 量刑情节争议:是否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存在?

关键证据分析

(一)账户控制情况

本案中,刘使用的代理ID并非单独控制,还有另一名人员能够操作。这一情况直接影响到对刘获利金额的认定。基于此,我们提出:

- 获利应当按照实际掌握的金额计算;

- 共同犯罪情况下,刘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二)银行流水分析

通过对刘绑定 gambling platform 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进行细致审查,发现其账户资金往来明显少于10万元的指控。这一客观证据充分支持了 Re关于获利较小的陈述。

(三)后台数据局限性

机关提取到平台的后台数据,并据此推算出巨额获利金额。但该数据并未直接记录具体的利润分配方式和实际流向,因此不具备直接证明力。我们指出:

- 平台的数据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个人的实际获利;

- 刑事案件中证据审查标准应更加严格。

法律定性分析

(一)罪名认定

本案争议焦在于 Re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分析如下:

1.客观行为分析:

- 推广平台并发展下线属于从属性行为;

- 并未直接参与赌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2.主观故意判断:

- Re仅知道平台的存在,但对具体运作模式并不了解;

- 其主要动机是获取推广提成。

基于以上分析,Re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而非主犯。

(二)量刑情节

1.自首情节

- Re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备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

- 自首反映出较好的悔过态度。

2.犯罪情节较轻

- 虽然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实际获利金额较小;

- 未直接控制资金流转或组织大规模活动。

辩护策略

基于上述分析,我所采取的主要辩护策略如下:

1.证据层面:

- 强调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

- 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2.法律适用层面:

- 准确界定犯罪角色,争取从犯认定;

- 充分运用自首等量刑情节。

3.政策层面:

- 针对网络案件的特,提出罪责相适应的辩护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细致工作,在本案中成功促使司法机关:

- 对 Re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 最终获得缓刑的良好结果。

与启示

(一)案件处理启示

1.注重证据审查,尤其是对间接证据的鉴别和运用;

2.准确把握罪名定性,抓住从犯辩护这一关键;

3.充分运用自首等量刑情节,争取最优结果。

(二)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借鉴意义

1.辩护人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应当注重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质证;

3.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权益。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体现了辩护工作的专业性,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的兼顾情理。未来将继续秉持这一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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