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恶意做空的刑法边界与规制路径

作者:只对你说爱 |

我国金融市场持续繁荣,资本市场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伴随着市场的发展,一些不法行为也伺机而动,其中尤以“恶意做空”行为最为引人注目。“恶意做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或应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或其他技术手段,制造虚假的市场信息或者操纵市场价格,导致相关证券的价格虚低,进而从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恶意做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恶意做空”的概念界定与法律属性

恶意做空的刑法边界与规制路径 图1

恶意做空的刑法边界与规制路径 图1

(一)“恶意做空”的定义与特征

“恶意做空”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具有特殊的实施方式和表现形式。具体而言,“恶意做空”是指行为人基于特定的主观故意,采取虚假陈述、误导性披露或其他非法手段,人为制造市场恐慌情绪,导致相关证券的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并利用此种价格变动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客观表征上看,“恶意做空”通常表现为以下特征:

1. 主观恶意性: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或破坏市场秩序。

2. 行为手段多样性: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信息、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

3. 客观危害性: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虚低波动,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并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恶意做空”的法律属性分析

从法律定性的角度来看,“恶意做空”行为往往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已经纳入刑事规制范围。由于“恶意做空”的行为模式多样且不断翻新,其在具体个案中的定性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三)相关法律条文梳理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恶意做空”行为的刑事规制主要涉及以下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2.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 第287条之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4. 第24条——合同诈骗罪。

这些法条为打击“恶意做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中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准确定性。

“恶意做空”的现实困境与问题分析

(一)“恶意做空”行为的表现形式

随着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推进,“恶意做空”手段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1. 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通过社交媒体、论坛等渠道发布虚假利空消息,制造市场恐慌。

2. 操纵市场信息:通过资金优势反复拉高或打压股价,形成价格操纵。

3. 违规减持与短线投机: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恶意做空自家股票以牟取私利。

(二)现行法律规制中的不足

1. 法律适用的模糊性:

- 现行刑法条文对于“恶意做空”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 刑法第15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恶意做空”的具体对应关系仍需进一步探讨。

2. 立法规制的滞后性:

- 金融工具的出现使得传统的规制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 技术性、隐蔽性的“做空”行为难以被现行法律有效涵盖。

3. 刑罚配置的失衡性:

- 对于单位犯罪的刑罚过轻,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侥幸心理。

- 罚金刑适用比例偏高,执行难度大,且不足以起到应有的威慑效果。

(三)监管实践中的难点

1. 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投资者与行为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等,增加了认定“恶意做空”行为的难度。

2. 监管资源有限:面对数量庞大的市场操纵行为,现有的监管人力和技术手段显得捉襟见肘。

3. 刑民交叉困境:部分案件存在难以区分是合同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的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争议不断。

“恶意做空”的刑法规制路径探讨

(一)完善刑法条文

建议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恶意做空”行为的法律界定,并适当扩充相关罪名。

1. 在第152条中增加专门针对“恶意做空”的具体规定。

2. 创设新的罪名,如“恶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罪”,以更精准地规制此类行为。

(二)加强行刑衔接

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机制。

恶意做空的刑法边界与规制路径 图2

恶意做空的刑法边界与规制路径 图2

- 明确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向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和程序。

- 加强两部门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作,确保打击力度一致。

2. 完善证据转换规则:

- 确定如何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解决“行刑衔接”难题。

(三)强化司法实践

1. 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 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在审判中引入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辅助人员,提供专业意见。

2. 推动案例指导制度:

- 典型“恶意做空”案件的审理经验,形成可操作的裁判指引。

3. 加强国际

- 针对跨境操纵市场行为,推动建立国际执法协作机制,避免监管套利。

(四)提升监管效能

1. 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识别异常交易行为。

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

3. 加强投资者教育:

- 提高广大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被“恶意做空”行为所误导。

“恶意做空”犯罪预防与法律完善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体系

1. 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基本法: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增加专门针对“恶意做空”的规制条款。

2. 制定配套法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具体适用标准和证据规则。

(二)强化监管能力

1. 加大技术投入:

- 建立先进的监控系统,提升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能力。

2. 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 配备更多专业人才,充实一线执法人员力量。

3. 创新监管手段:

- 引入区块链等新技术,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三)加强国际

1. 建立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与主要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签署协议,明确信息共享、案件协查等内容。

2.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在G20等多边框架下,推动形成打击跨境市场操纵行为的共识和规则。

(四)深化投资者教育

1. 开展多元化宣传教育活动:

- 通过媒体宣传、公益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防范“恶意做空”知识。

2. 推动投资者自我保护:

- 鼓励投资者依法维权,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降低个体维权成本。

“恶意做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面对这一顽疾,需要通过法律完善、监管强化和国际等多方面努力,构建起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恶意做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未来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 持续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 加强对新型金融工具和交易模式的研究,确保法律规范与时俱进。

- 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包容的国际监管机制,共同应对跨境市场操纵风险。

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相信我们能够逐步解决“恶意做空”这一难题,为构建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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