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第139条的适用与判决标准探讨

作者:冷酷阿姨 |

刑法第139条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电子计算机软件,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139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之一,主要针对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该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存储、传输和管理信息的系统,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以及由它们组成的计算机网络。刑法第139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而不是其他类型的信息系统。

行为方式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电子计算机软件。这里所提到的“计算机病毒”等电子计算机软件,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数据,包括病毒、木马、蠕虫等。行为人必须是通过故意传播这些程序或者数据,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后果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刑法第139条所规定的犯罪后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了危害。这种危害可能表现为系统瘫痪、数据丢失、信息泄露等。这种危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更严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刑法第139条还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规定的刑罚,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具体后果等因素。

刑法第139条是针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电子计算机软件,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通过故意传播这些程序或者数据,才能构成犯罪。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刑罚也有所不同。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139条的适用与判决标准探讨图1

刑法第139条的适用与判决标准探讨图1

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及其实施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下:“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百三十九条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旨在保护计算机软件及网络安全,打击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行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行为日益猖獗,刑法百三十九条的适用范围和处罚力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刑法第139条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1. 刑法百三十九条的适用条件

刑法百三十九条适用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病毒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是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病毒,还是希望这种行为发生,具有传播病毒的主观意愿。

(2)行为人对计算机病毒的传播行为具有过失,即行为人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病毒的行为不是 accidental,而是故意的。

(3)行为人的传播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危害。即行为人的传播行为对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了破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2. 刑法百三十九条的适用范围

刑法百三十九条适用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法第139条的适用与判决标准探讨 图2

刑法第139条的适用与判决标准探讨 图2

(1)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病毒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制作、复制、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病毒的行为。

(2)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病毒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是网络传播、邮件传播、U盘传播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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