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承包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承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人民政府关于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本《规定》旨在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范围内的资产承包。
2.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府所有的资产。
3. 《规定》所称资产承包,是指国有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承包、租赁、委托等经营行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合理利用的一种经济活动。
4. 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5. 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资产承包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法。
资产承包范围和方式
6. 资产承包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承包;
(2)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出租、承包;
(3)政府性资产出租、承包;
(4)其他应当纳入资产承包范围的资产。
7. 资产承包方式分为固定承包、浮动承包和竞争性承包等方式。
(1)固定承包: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固定承包合同,按照约定的固定租金或者利润率对资产进行承包。
(2)浮动承包: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浮动承包合同,按照约定的浮动租金或者利润率对资产进行承包。
(3)竞争性承包:发包方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承包方,按照市场价格对资产进行承包。
资产承包合同
11. 资产承包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策规定,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
12. 资产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应当具有明确的时间表、租金或者利润率、履约保证等条款。
13. 资产承包合同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生效。
资产承包管理
14. 发包方应当对资产承包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资产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15. 承包方应当对承包资产的安全、完整、合法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16. 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承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合法。
17. 省财政厅负责对资产承包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产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8. 违反本《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资产承包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省财政厅应当依法进行调解。
附则
2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2.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国有资产承包管理规定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承包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重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资产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承包管理问题。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资产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保障资产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assets management authority(资产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资产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 单位之间进行资产承包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合同的名称、甲方、乙方、合同标的、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资产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律,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单位在签订资产承包合应当对合同标的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确保合同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转让、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资产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资产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在资产承包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市场变化,协商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 资产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审核。
第十一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合同变更、解除时,应当及时报告资产管理权限,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资产承包合同的终止
第十二条 资产承包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终止等情况下可以终止。
第十三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资产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合同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资产清理、核算和结算,确保资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管理活动时,应当依法合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因资产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管理活动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承包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重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资产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承包管理问题。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资产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保障资产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assets management authority(资产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资产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 单位之间进行资产承包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合同的名称、甲方、乙方、合同标的、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资产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律,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单位在签订资产承包合应当对合同标的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确保合同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转让、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资产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资产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在资产承包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市场变化,协商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 资产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审核。
第十一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合同变更、解除时,应当及时报告资产管理权限,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资产承包合同的终止
第十二条 资产承包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终止等情况下可以终止。
第十三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资产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合同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资产清理、核算和结算,确保资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管理活动时,应当依法合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因资产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单位在进行资产承包管理活动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承包管理规定 图2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