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

作者:一生的陪伴 |

安全许可证条例(以下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安全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安全许可证的定义和种类

安全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安全许可管理,企业只有在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前提下,才能从事特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根据许可内容的不同,安全许可证分为多种类型,如工业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等。

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1. 申请。企业从事特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许可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以及相关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

2. 办理。企业申请安全许可证时,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企业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安全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1. 使用。企业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期限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确保许可证的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管理。安全许可证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安全许可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对许可证的申请、办理、使用、变更、吊销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许可证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安全许可证的变更和吊销

1. 变更。企业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办理许可证变更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2. 吊销。企业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如出现依法终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等情形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吊销手续。企业在办理许可证吊销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并说明吊销理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吊销的决定。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1. 法律责任。企业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特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纠纷处理。企业与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之间因安全许可证管理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以前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3. 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

安全许可证条例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法规,旨在加强安全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从事特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必须取得安全许可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确保许可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如企业在许可证申请、使用、变更、吊销等环节存在问题,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安全许可证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本许可证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许可证条例所称安全许可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批准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证明。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许可证。

第六条 企业申请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二)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企业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四)企业有依法设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企业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财务预算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申请的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安全许可证;对不批准申请的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应当依法维护安全许可证的合法权益,不得出租、转让、出借或者使用非法途径获取安全许可证。

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许可证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许可证无效:

(一)企业依法终止、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未依法完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整改事项的;

(四)企业未依法参加安全许可证审查并通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安全许可证:

(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证的;

(二)企业违反安全许可证要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企业未依法完全许可证所要求的整改事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诚信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义务,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没收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并可以依法扣缴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或者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未依法维护安全许可证合法权益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安全许可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未依法诚信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义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安全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与许可机关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 图2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许可证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法完全许可证要求的整改事项。

第十九条 本许可证条例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许可证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进行修订。修订 safety_permit_regulation.doc 请按照法制办、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请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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