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危险不容忽视:民法典对此有何规定?

作者:三分温柔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高空作业日益增多,高空抛物现象日益严重。高空抛物不仅对行人和过往车辆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何规范高空抛物行为,预防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围绕高空抛物危险不容忽视的问题,分析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危险的相关规定,以期为预防和处理高空抛物事件提供法律依据。

高空抛物危险的基本认识

高空抛物是指在高层建筑、楼顶、窗户等高处,将物品或者工具抛掷至地面或者高空的现象。高空抛物不仅包括明显的抛物行为,如扔下水果、垃圾等,还包括高速移动的飞行物,如飞行器、无人机等。高空抛物危险的主要在于其可能造成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权益受到损害。

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危险的规定

1. 民法典物权编第30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设施或者其他附属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可知,在高空抛物的情况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以保障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

2. 民法典物权编第306条规定:“权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而损害他人的,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在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侵权人(即高空抛物者)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第三人(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7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设施或者其他附属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73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知,在高空抛物危险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而损害他人的,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84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设施或者其他附属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可知,在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受害者既可以请求侵权人(即高空抛物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保护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危险不容忽视,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危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高空抛物的情况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广大公众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实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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