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总则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本规定如下:
处罚范围与对象
本规定所称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上抛掷物品,可能导致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区域。
本规定所称行为人,是指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处罚种类与幅度
(一)警告:对初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行为人,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警告应当及时向行为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改正措施,并要求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对于违反本规定的 behavior,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拘留:对于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经机关多次警告后仍未改正的行为人,机关可以依法给予拘留处罚。拘留期限为 5 日以上 20 日以下。
(四)吊销驾驶证、处方权和行駛资格:对于在驾驶过程中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驾驶员,机关可以依法留驾驶证,并依法减相应的分数。
《关于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图1
实施程序
(一)机关接到报警或者发现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机关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查阅现场笔录、照片、视频等资料,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法。
(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警或者发现行为人的行为起 24 小时内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传唤调查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
执行与监督
(一)机关对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进行执行。被处罚人应当按照机关的要求,接受处罚。
(二)机关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
(三)被处罚人认为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