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举证责任分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和阳台越来越多地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由于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高空抛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我国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举证责任分配。对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施,如阳台、窗台、雨棚、屋面等,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安全隐患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规定我国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安全隐患采取了积极治理的态度,并明确了高空抛物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高空抛物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1. 一般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处理高空抛物纠纷时,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应当适用。按照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受害人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过错较轻,以及损害后果并非由自己行为造成。
2. 具体举证责任分配
在具体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侵权人的举证能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举证责任分配 图1
(1)高度举证责任原则。当损害后果严重,侵权人的举证能力较强时,可以适用高度举证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应当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者过错较轻,以及损害后果并非由自己行为造成。
(2)举证责任倒置。当损害后果较轻,侵权人的举证能力较弱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侵权人不负举证责任,而是由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在损害后果、侵权人的举证能力等方面,受害人和侵权人应当负相等的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过错较轻,以及损害后果并非由自己行为造成。
我国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举证责任分配采取了原则和具体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在处理高空抛物纠纷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侵权人的举证能力,灵活运用各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应当加强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