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司法实践与法益保护之探讨

作者:彼时豆蔻ぃ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高空抛物现象频发,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本文以“高空抛物案”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深入探讨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定性标准及其法益侵害本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案件概述与基本法律规定

2023年8月,居民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张因家庭纠纷情绪失控,将家中物品从15楼阳台扔下,导致楼下停放的私家车严重受损。警方介入后查明,张行为已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高空抛物罪,遂以该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恶劣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相关条款(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定罪处罚。”这一规定首次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公共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高空抛物罪的法益侵害本质

(一)法益侵害的核心内容

高空抛物罪的设立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具体而言:

高空抛物案:司法实践与法益保护之探讨 图1

高空抛物案:司法实践与法益保护之探讨 图1

1. 对公共秩序的破坏:高楼大厦的密集区域,人员流动性强,高空抛物极易引发恐慌情绪,扰乱社区正常生活。

2. 对他人生命的威胁:坠落物品可能直接危及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3. 对财产的破坏作用: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导致他人财物损毁,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

(二)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

1.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4条、15条):后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或重伤他人的心态,而高空抛物罪更多体现为过失。

2.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情节恶劣”是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前提条件,若仅造成轻微损失,则不易认定为该罪。

3.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竞合:当高空抛物行为符合其他过失犯罪构成要件时(如致人重伤、死亡),应从一重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犯罪定性的若干问题

(一)“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需综合考虑:

1. 抛掷物品的性质:如易燃、易爆物品可能造成更大危害。

2. 抛掷地点的选择: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医院、商场等)的行为更具危险性。

3. 行为后果的影响程度:尽管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存在较高风险即可认定。

(二)主观心理状态的判定

1. 故意:行为人明知抛物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为之。

2. 过失: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风险,导致危生。

(三)物品性质与因果关系的考察

在认定高空抛物罪时,法院通常会详细审查:

1. 抛掷物品的具体类型及其潜在危害性;

2. 坍塌物与其他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共同犯罪问题

若多人参与同一抛物行为,则需区分主从犯。组织、策划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胁迫或受蒙蔽参与的人员则可能减轻处罚。

完善高空抛物罪治理机制的思考

(一)加强立法配套建设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标准,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可将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具有严重风险的行为单独量刑,防止出现“以罚代刑”现象。

(二)强化行政处罚与教育警示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行政机关应予以警告、罚款,并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社区矫正机构可组织行为人参与公益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高空抛物案:司法实践与法益保护之探讨 图2

高空抛物案:司法实践与法益保护之探讨 图2

(三)建立综合治理机制

1. 物业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在重点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2. 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排查家庭矛盾纠纷,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3. 机关接到类似警情后应迅速处置,并联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宣传。

高空抛物行为虽小,但其潜在危害巨大。通过本文对“高空抛物案”的深入分析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刻不容缓。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又要不断经验教训,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和执法规范。只有多部门形成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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