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否必须基于不法侵害: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分析

作者:湮落缪苏 |

在民商法领域,紧急避险制度是调整自然人在遭遇突发危险时采取的自救行为的重要规则。本文围绕“紧急避险是否必须基于不法侵害”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深入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学界观点及司法判例,探讨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中危险来源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对实务操作中的争议点进行系统梳理与解答。

在日常生活场景中,人们偶尔会面临突如其来的威胁或危险。深夜驾车时遭遇失控的大型动物侵入车道;居家期间突发电气火灾;或者在公共场所目睹他人突发疾病等情形。行为人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这种情形在法学理论中被称为“紧急避险”。在司法实践中,“紧急避险是否必须基于不法侵害”这一问题经常引发争议。

紧急避险是否必须基于不法侵害: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分析 图1

紧急避险是否必须基于不法侵害: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分析 图1

传统的法律观点认为,紧急避险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危险来源”,而这种危险应当源自他人的不法行为。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新型案件的不断涌现,这一传统观点正受到挑战和反思。特别是在自然力量导致的危险或动物侵袭等情境下,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以及如何界定责任成为实务操作中的重要课题。

紧急避险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合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这一条款明确界定了紧急避险的基本内涵,并将其作为减责事由进行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及学术研究,学界普遍认为,构成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危险的存在与现实性

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这种危险既可能是针对行为人本人的,也可能是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威胁的。这种危险必须具有紧迫性和不可预测性。

2. 避险目的的合法性

行为人采取避险措施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而不是基于其他非法动机。

3. 避险手段的必要性与合理限度

行为人在选择避险方式时,应以避免或减少损害为目的,并且不存在过度反应的情况。在面对突发火灾时将他人财物移除以防止火势蔓延的行为是合理的;而采取完全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的方式则可能构成违法。

4. 损害后果的最小化原则

行为人应当在确保自身及他人的权益不受过分损害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措施。法律强调的是利益平衡,在保护某种权益的不得过度牺牲其他合法利益。

紧急避险是否必须基于不法侵害?学界与实务观点的分歧

对于“危险来源”的性质问题,法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 严格要求说

该观点主张,紧急避险仅适用于因他人不法行为引发的突发危险。理由在于,紧急避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对不法侵害无法预见或来不及应对的情形。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以损害较小权益的方式保护较大权益”,而这种情境通常出现在人际互动中。

在传统法律理论中,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御或反击。

2. 宽松认定说

该观点认为,危险来源不应局限于他人的不法行为。理由包括:

真实生活中的危险往往具有复杂性,在自然灾害频发的今天,单纯依靠他人行为已无法涵盖所有可能情境。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因动物侵袭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是否能够主张紧急避险成为法律适用的关键。

支持宽松认定说的理由主要源于以下几点:

现代社会对人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当承认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的正当性。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有限的法律规定不应将某些显然合理的自救行为排除在紧急避险之外。

司法实践中“危险来源”认定的标准与争议案例分析

1. 典型案例一:动物侵袭引发的人身伤害案

在,一名行人遭遇烈性犬只攻击。该行人为了自保,使用随身携带的雨伞击打犬只,导致犬只死亡。事后,养犬人以“侵害其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行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虽然危险来源于动物而非人类的不法行为,但基于《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只要具备现实 danger 和自救目的即可认定为紧急避险,无需过分强调危险来源的人为性。

该判决结果在法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支持者认为,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性本能的尊重;而反对者则担心此类判决可能扩张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导致类似“以暴制暴”的行为增多。

2. 典型案例二:建筑物内突发火灾引发的财物搬迁案

某小区因电气线路老化发生火灾。业主甲在无法联系到房主的情况下,将屋内价值较高的文物器具转移到安全地点保存。事后,原房屋所有人要求赔偿因其无端搬迁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起火原因可能是自然因素而非他人不法行为(电路故障可能属于不可抗力),但甲的行为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在于:

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防止更大损害的发生;

客观上采取的措施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该判决进一步引发了关于“危险来源”认定标准的讨论。有学者提出,将不可抗力纳入紧急避险适用范围可能突破法律原意;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做法更符合对生命安全至上的价值取向。

完善当前规则的建议与

1. 明确危险来源的界定标准

可以考虑在《民法典》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细化紧急避险中“危险来源”的认定标准。

明确将因自然力量导致的突发情况纳入紧急避险考量范围;

紧急避险是否必须基于不法侵害: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分析 图2

紧急避险是否必须基于不法侵害: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分析 图2

制定具体的风险等级划分,便于法官在实务中操作。

2. 注重利益平衡原则

在认定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危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

损害后果的可接受范围等。

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实现利益平衡。

3. 加强法律宣传与实务指导

应当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向公众普及紧急避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边界。组织法官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对复杂案件的判断能力。

“紧急避险是否必须基于不法侵害”这一问题实质上反映了法律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所面临的挑战与困惑。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不断涌现,要求我们不断更新法律理论和实务操作标准。在坚持利益平衡和人权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探索出一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人性本能的出路。这需要法学界、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期构建更加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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