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不适合的情形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作者:千鸢锁画 |

随着社会交通的日益繁忙和复杂性不断提高, 紧急避险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的发生频率也逐步增加。“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并因此导致损害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 紧急避险行为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非该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在某些情况下, 紧急避险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也不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 此时将被视为“不适合的情形”, 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案例,系统阐述紧急避险不适合的情形,并深入探讨其法律适用及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紧急避险制度概述

《民法典》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相关内容。根据该条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在“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情况下, 不得己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并因此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正当且合法的, 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紧急避险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其前提条件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以及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不得己”性。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符合必要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否则可能构成过当避险并因而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合的情形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1

紧急避险不适合的情形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1

紧急避险不适合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认定紧急避险是否适当时,主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以下将从多个维度分析“紧急避险不适合的情形”:

(一)危险并非正在发生或不存在现实危险

根据法律规定, 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如果危险尚未形成或者已经结束,则行为人采取的“避险措施”缺乏合法性基础, 属于不当行为。

在某道路交通事故中, 甲驾驶车辆因急于避开路上的障碍物而撞上正常行驶的乙。经调查发现, 的“障碍物”其实并不存在, 甲完全是出于个人判断错误或心理压力采取过激行动。这种情况下, 甲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而是典型的交通违法行为, 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紧急避险不适合的情形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2

紧急避险不适合的情形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2

(二)存在其他合理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选择风险最小的方式应对危险,但实务中若存在更合理、更安全的解决方案而未采取,则可能被视为“不适合的情形”。

在某商场内发生火灾时, 丙为躲避浓烟而从高处跳下, 导致自身受伤。 根据现场监控显示, 商场内有多个安全通道可供选择逃生,丙却因慌乱未能发现并及时撤离。法院认为, 丙的行为并非“不得己”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其损害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三)紧急避险行为超出必要限度

即使危险正在发生且行为人不得不采取措施, 但如果采取的方式或力度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则可能构成过当避险,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某交通事故中,丁因突然出现的行人紧急刹车, 导致后方车辆追尾。经调查发现, 丁在刹车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未能有效控制车速, 造成三辆车连环相撞。法院认定, 丁的刹车行为虽然可以视为紧急避险, 但其采取的方式过激且超出必要限度, 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紧急避险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过程中, 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序良俗,则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在某公共交通工具上, 戊与乘客发生争执, 为摆脱纠缠而将车辆急停, 导致车上多人受伤。法院认定, 戊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 未尽到作为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其行为明显违反交通法规,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五)危险是由行为人自身过错引起的

在某些情况下, 危险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所致, 因此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并不具备正当性基础。

在某次海上事故中, 船长因未能及时发现恶劣天气而继续航行, 为避免触礁不得不采取弃船措施, 导致货物损失。法院认为, 船长在危生前未尽到合理的驾驶义务, 其“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掩盖自身过错, 不具备合法性。

紧急避险不适合的情形的法律后果

不同种类的行为人可能因采取适合或不适合的紧急避险措施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以下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危险确实是“正在发生”, 行为人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既符合不得己性, 也未超出必要限度,则其一般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因紧急避险遭受的损害应当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

在某次台风灾害中, 戊为保护自家房屋免受倒塌威胁, 私自砍伐周边树木。虽然该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但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当时的情形, 戊的行为属于正当合理的紧急避险措施, 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行为人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的紧急避险行为存在不适合情形, 或者其采取的避险方式明显不当,则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后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1. 过当避险:如果紧急避险超出了必要限度, 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行为人需对超出部分承担责任。

2. 违法性行为:如果紧急避险本身具有违法性或不当性, 行为人需对造成的全部损害负责。

3. 混合过错:如果危险的发生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或者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可能被视为混合过错, 责任承担比例也会相应调整。

在某次群体性事件中, 戊为躲避冲突打碎他人窗户玻璃。法院最终认定, 戊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已超出必要限度, 其行为构成过当避险,需对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务操作中, 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紧急避险行为是否适合:

1. 情境的紧迫性:危险是否确实在即时发生, 是否存在其他缓和余地。

2. 行为的不得己性:行为人是否有其他选择空间, 或者其采取的行为是否明显不合理。

3. 后果的影响范围:紧急避险措施是否对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4.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在当时情境下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力。

在某次商场火灾事故中, 公众人物甲在逃生过程中帮助他人撤离, 但因方法不当导致自身受伤。法院认为, 甲的行为既符合不得己性, 又未超出必要限度, 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与此 乙为逃避责任未尽到警示义务, 最终也被认定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制度作为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也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但在实务操作中, 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把握适用标准和条件,防止滥用或误用该制度。 行为人也应在危生时保持冷静理性, 尽可能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应对风险,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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