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阻却违法吗?法律视角下的权利界定与司法实践

作者:三分温柔 |

紧急避险的概念与现实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个人面临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不得不采取某种行为来避免更大的损害。这种情况下,人们常常会想到“紧急避险”这一法律概念。对于紧急避险?它是否能够阻却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些问题并非显而易见,需要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中,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益,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利益以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该条款明确界定了紧急避险的合法性,并强调了其前提是“不得已而为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能否真正阻却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通过阅读提供的文章,我们可以发现关于紧急避险阻却违法的讨论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问题:

1.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紧急避险阻却违法吗?法律视角下的权利界定与司法实践 图1

紧急避险阻却违法吗?法律视角下的权利界定与司法实践 图1

2. 遇到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时,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进行抗辩;

3. 在安保义务人未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紧急避险是否仍可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对“紧急避险是否能够阻却违法”这一核心命题进行系统分析和探讨。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非虚无缥缈的威胁。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合理的认识,并且这种认识在客观上能够得到证实。

2. 损害比较性: 行为人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应当将所保护的利益与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权衡。只有当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大于所牺牲的利益时,才能构成紧急避险。

3. 不得已性: 紧急避险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行为人没有其他合理的手段或方法可以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这三项要件逐一审查。如果任何一个条件未能满足,将可能导致的“紧急避险”被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而非免责事由。在文章9中提到的案件中,由于刘暖曦与江歌面临同等的人格权侵害风险,两人的法益保护不存在明显的主次级关系,因此刘暖曦的不作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二条还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因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必须严格控制其行为的方式和强度,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能否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司法争议

根据提供的文献资料,在某些案件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在一些故意伤害案或过失致人死亡案例中,行为人可能会以紧急避险为由进行抗辩。

典型案例:

1.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情形

文章9提到的案件中,张三作为安保义务人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李四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采取了过激行为。法院需要判断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李四面临的不法侵害属实,但由于其所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的利益之间并未达到“损小益大”的关系,因此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合法的紧急避险,而应认定为一种普通的违法行为。

2. 安保义务人的责任边界

文章3中提到,一些学者和法官对安保义务人的责任范围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安保义务人未充分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因此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换言之,紧急避险的成立与否与安保义务人的失职行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行为人仍需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上述案件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紧急避险相关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法侵害的程度、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以及具体采取的行为方式等。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侵害下的权利保护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中,如何认定紧急避险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只要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即可免责。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往往会更加谨慎地审查此类案件。

典型案例:

在文章5中提到的案例中,王五在其住宅受到一名精神病患者的侵扰时采取了激烈的防卫措施。法院最终认定,由于王五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必要限度,因此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而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提示我们,即使面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人也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当防卫”的原则。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或反击行为将不再被视为合法的紧急避险,而是可能构成新的犯罪行为。

违反安保义务下的紧急避险问题

在某些案件中,被告可能会以“违反安保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其行为系为了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不得已为之。这种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典型案例:

根据文章7中的案例描述,在某商场内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店主赵某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导致后者受伤。法院认为,

尽管赵某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但由于其行为方式过于激烈且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所保护的利益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并不符合“损小益大”的原则),因此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这一判决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即便行为人声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履行某种义务(如安保义务),但如果该行为未能满足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法院仍会认定其行为违法。

对刑法第二十一条的部分修改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和讨论,我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1. 明确规定“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 当前法律虽然提到了“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但并未给出具体的衡量标准。这种模糊的规定可能导致法官在实际操作中主观裁量空间过大。

2. 加强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侵害情形的特殊规定: 针对一些特殊群体(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建议进一步明确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行为人的权利保护边界。

3. 细化安保义务主体的责任范围: 在某些特定场所(如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建议明确规定安保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紧急避险是否能够阻却违法”这一问题本身具有相当复杂性。它不仅涉及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还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

紧急避险阻却违法吗?法律视角下的权利界定与司法实践 图2

紧急避险阻却违法吗?法律视角下的权利界定与司法实践 图2

作为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我们既要勇于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恪守法律底线。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自身利益的避免因为过激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当然,任何法律条文都应当与时俱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对未来立法建议的探讨,我们可以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思路和方向。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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