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所有煤矿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法律必要性

作者:囚与你心牢 |

煤矿企业的生命线——紧急避险设施建设

在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始终处于社会关注的核心位置。2023年某矿业集团"921"透水事故再次警示我们,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复杂性和高危性要求我们必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从法律角度审视这一问题,建立完善的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已成为保障矿工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何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在井工开采作业中,矿工作业环境存在诸多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必要的防讯、防水、防火以及防毒等安全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在这一框架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煤矿安全|所有煤矿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法律必要性 图1

煤矿安全|所有煤矿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法律必要性 图1

生命保障系统

(1)自救器:包括压缩氧自救器和过滤式自救器等类型

(2)避难硐室:为矿工提供暂时躲避灾害的密闭空间

监测预警系统

(1)瓦斯监控系统

(2)涌水监测系统

(3)温度压力监测设备

通讯联络设施

(1)有线通信网络

(2)无线通信终端

(3)应急广播系统

强制设立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层面上看,建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家层面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十条则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矿山必须建立由专职人员负责的值班制度,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遇险人员撤离,并防止灾害扩大。"

行业标准

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要求,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完善的紧急避险设施体系。

如何确保设施的有效性?

仅仅建立应急设施是远远不够的,关键在于制度落实:

标准化建设

(1)严格遵守A 1072-201《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安全标志管理》等技术标准

日常维护机制

(1)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设施完好性档案,实行全过程记录管理

监督与问责

(1)方煤矿安监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将紧急避险设施建设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2)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维护的煤炭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责任与现实挑战

尽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标准体系,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建设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中小型煤矿为了压缩成本,在紧急避险设施的选型、建设和维护方面打折扣。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要求,更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监管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个别方监管部门存在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不能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部分矿工缺乏应急避险知识和技能,影响了设施使用效果。

与建议

基于当前形势,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快立法步伐

推动《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提高对紧急避险设施建设的法律要求,并增加相应的罚则。

强化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安全|所有煤矿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法律必要性 图2

煤矿安全|所有煤矿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法律必要性 图2

加强科技支撑

推广应用智能化监测预警技术和设备,提升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注重人才培养

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人才培训体系,培育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安全技术队伍。

建立完善的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履行法律责任的重要体现。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执行监督和加强科技支撑,我们完全有能力把这个生命工程建设好、维护好,为煤矿安全生产筑起一道牢不可破的安全防线。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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