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紧急避险规定之不适用情形及其法律评析

作者:囚与你心牢 |

在当代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紧急避险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社会成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机制。它允许公民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在法治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关于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与限制也始终是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在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也设置了若干例外情形,即“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些特定情况。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情形下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平衡。

刑法中紧急避险规定之不适用情形及其法律评析 图1

刑法中紧急避险规定之不适用情形及其法律评析 图1

就“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的情形进行系统阐述,并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其法律机理、存在的争议问题及完善方向。

刑法中紧急避险制度概述

在深入探讨“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的情形之前,需要对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的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确立了紧急避险的基本构成要件:

1. 存在现实且正在进行中的危险;

2. 行为人出于避免上述危险的目的;

3. 行为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

4. 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危险的结果。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旨在鼓励公民在面对紧急情况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助或自我保护,防止因过度反应而产生新的危害后果。任何法律制度都难以完美涵盖所有现实场景,《刑法》也为些特殊情形设置了例外规定。

“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依照本条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也存在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形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

(一)保护非法利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了避免种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如果所要保护的利益本身是不法或非法的,那么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

在一起案件中,甲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对方驾车追赶。为逃避追击,甲驾驶自己的车辆闯入他人院内并撞坏大门,导致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甲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行为人面临现实危险,但如果其需要保护的利益本身是非法的(如交通肇事、故意犯罪后逃逸等),则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条款。

(二)危险由行为人引起

在些情况下,危险并非自然发生或他人加害,而是行为人自己或其先前行为所引发。这种情形下,《刑法》也规定不适用紧急避险制度。

在一起案件中,乙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弃车逃跑。在此过程中,乙强行撞开路旁的护栏以躲避警察追捕,造成他人受伤。此时,乙行为显然不能视为紧急避险,因为危险是他自己行为的后果。

(三)对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在紧急避险过程中,“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比则,即在采取紧急措施时不得过度保护一个利益而牺牲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价值。

丙为躲避持刀行凶的歹徒,在慌乱中撞开了一辆停靠路边的小汽车,导致车内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尽管丙行为可能是为了自救或救人,但如果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可能无法被紧急避险制度所涵盖。

(四)其他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三种主要情形外,“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的情况还包括:

1. 军事行为:在战争期间为履行职责而采取的攻击性行为,通常不在民法或普通刑事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2. 职业责任:如医生、警察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行为往往需要遵循特定的职业规范与程序,在紧急情况下其避险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3. 事先协议:在些民事合同中,若双方已约定种风险分担机制,则部分情形下的紧急避险可能不适用。

“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的法律评析

(一)法益衡量原则的体现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的情形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利益的权衡与优先顺序。在许多情况下,一个人的权利不能凌驾于另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上,尤其是在生命健康权方面。

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家属因不满医院处理意见而采取极端行为威胁医生安全。在这种高压情景下,如果医护人员为自保而采取种措施,则需要谨慎判断其行为是否在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之内。根据法律规定,若危险是由非法利益引发或超出必要限度,则行为人不能免责。

(二)责任自负原则的确立

刑法中紧急避险规定之不适用情形及其法律评析 图2

刑法中紧急避险规定之不适用情形及其法律评析 图2

“紧急避险”的核心理念在于“不得己”与“不得已”,即行为人在面临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避免的危险时才能采取相应措施。当危险并非由外力引发,而是行为人自身导致时,其就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或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醉酒驾驶案例中,乙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为逃避追责而实施的后续行为则超出了紧急避险的保护范围。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是连续且累积的,不能因一阶段的“紧急”状态而免责。

(三)与域外立法的比较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在整体框架上与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接近,但在具体适用条件上仍有显著差异。在德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如果危险是行为人自己故意引发,那么行为人不能主张紧急防卫权。

这种差异体现了不同法律体系对行为自由与责任承担的不同态度,也反映了立法者对于社会价值导向的判断。

完善我国紧急避险制度的建议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明确“非法利益”的界定标准

在实际案件中,“非法利益”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判断。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非法利益”的认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实务中有争议的适用歧义。

(二)建立“重大损害”的量化标准

虽然《刑法》规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紧急避险人需承担责任,但这一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往往难以操作。建议参考域外经验,通过立法明确“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如引入具体的损害赔偿额或伤情鉴定机制。

(三)加强对特殊职业群体的法律保护

针对医生、警察等高风险职业人员,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紧急避险条款,明确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特殊情况下的免责范围。这既能够保障职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的情形本质上反映了法律对行为自由与社会责任边界的划界问题。这种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又强调了社会秩序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既能应对现实挑战,又能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 张明楷:《刑法学原理》,大学出版社

4. 李心鉴:《紧急避险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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