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紧急避险场所安全通告

作者:一川绿风 |

各位农民群众:

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特制定本通告。敬请广大农民群众予以遵守。

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设立

(一)农村紧急避险场所是指在乡村建设规划中划定的用于规避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危险区域,为农民提供临时避难场所的设施。

(二)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造福农民、符合实际的原则。具体设立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农村紧急避险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具备足够的容纳能力,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用。

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管理

(一)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二)农村紧急避险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设施和管理制度,确保避险场所的正常运行。

(三)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紧急避险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使用

(一)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组织农民群众有序撤离。

(二)农村紧急避险场所应当用于避难、救援等应急工作,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三)农民群众在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听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有序撤离到农村紧急避险场所。

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保障

(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纳入当地防洪、抗灾、减灾、应急等规划,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提高避险能力。

(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帮助。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建设、管理和运行,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的避险选择。

农村紧急避险场所宣传教育的责任

(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避险意识。

(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应当积极参与农村紧急避险场所的宣传和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农村紧急避险场所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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