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的要求通知
各位工地监督员、施工单位负责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施工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事故上报
1.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工地监督员。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和生活区周围的群众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2. 事故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救援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3. 事故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报告份数应不少于3份,分别留存事故发生单位、工地监督员、安监部门。
事故处理
1. 工地监督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2. 对于一般事故,工地监督员应组织事故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调查。对于较大事故,工地监督员应报告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调查。
3. 事故调查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教训及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工地监督员共同签字认可。
4. 对于较大事故,事故调查应报告上级安监部门。较大事故的调查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
5. 事故调查应作为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较大事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事故处理要求
1. 对于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事故原因及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事故发生单位应将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工地监督员及安监部门,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 本通知解释权归工地监督员处。
敬请予以遵守。
特此通知。
工地监督员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