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静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案例

作者:溺爱一世 |

概述

为加强长春市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确保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及其它相关事项,为长春市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提供依据。

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事故定义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等级划分

施工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故报告与调查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事故处理

(一)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数额较小,对施工项目影响较小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般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对施工项目影响较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重大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或者死亡,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对施工项目影响较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故: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事故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后,调查组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二)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调查组应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事故处理。

(三)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事故处理结果

(一)轻微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轻微处罚。

(二)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暂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暂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依法给予严重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暂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事故处理执行

(一)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事故处理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 事故处理后的整改

(一)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二)整改过程中,应充分保障人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整改结果应报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与处理信息公开

(一)事故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事故信息应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责任

(一)事故发生单位应承担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营私舞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规范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其它相关事项,确保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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