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作者:放弃你 |

工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如下: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工业事故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各类工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业事故处理体系,及时、准确、有效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预防工作。

第四条 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业事故处理职责,加强对工业事故处理的监督和指导。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五条 发生工业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调查结果等内容。

第七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组织调查;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重点、调查方法、调查时限等;

(四)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调取相关证据,对事故原因、责任、整改措施等进行分析论证;

(五)事故调查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责任、整改措施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事故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准确,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后,报请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坚持依法处理、科学处理、及时处理、彻底处理的原则。

第十条 事故处理主要包括以下

工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图2

工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图2

(一)事故原因分析与技术鉴定;

(二)事故责任分析与追究;

(三)事故处理与整改;

(四)事故处理结果的跟踪监控;

(五)事故处理信息的公开与保密。

第十一条 事故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的具体措施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并报请政府批准。

事故预防与控制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事故预防与控制的目标、任务、责任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等,降低事故风险。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提出事故预防与控制的建议。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修改、废止,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并报请政府批准。

工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如上。

工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图1

工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工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工业生产活动,包括工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相关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业事故处理体系,确保事故及时、有效地处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和破坏。

第四条 工业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处理、科学调查、及时处理、责任追究的原则。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

(二)事故原因、性质、类别;

(三)事故对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影响;

(四)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案和预期效果。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

初步调查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应当自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启动,并在72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认事故的发生、原因和性质;

(二)确定事故责任的初步意见;

(三)制定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案。

详细调查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应当自初步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详细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资料和现场照片、视频等;

(二)分析事故原因技术方面的具体情况;

(三)确定事故责任;

(四)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避免扩、处理简单化。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应当自调查完成之日起15日内公布。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分为事故处理期和后处理期。

事故处理期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包括处罚、赔偿等;

(三)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提出防范措施。

后处理期自事故处理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后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事故。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性质、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吊销许可证、执照;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事故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修改、补充,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布,并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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