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七分长情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宠物饲养逐渐普及, 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由于种种原因, 很多动物的所有者会将动物交由他人代为管理, 寄养、托管等情形。 在受委托管理动物的过程中, 因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不可控因素, 可能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这种情况即构成“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本文旨在探讨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法律问题, 包括其定义、责任认定、民事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图1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图1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概念与界定

1. 何为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是指动物的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人”)将动物交由他人代为管理和照顾的行为过程中, 由于管理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 导致动物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这里的“受委托管理”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 而是表述一种基于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意关系的委托管理行为。

受委托管理动物的情形多种多样, 包括但不限于:

- 宠物寄养:宠物主人因出差、 vacation 等原因将宠物暂时托管给他人的行为;

- 养殖场托管:养殖企业将其养殖的动物交由第三方代为管理的行为;

- 演艺动物托管:如马戏团等表演团体将动物交由他人代管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 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或其他形式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动物侵权事件发生时, 委托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2.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与其他动物侵权的区别

在讨论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之前, 需要明确其与一般动物侵权的不同之处:

- 一般动物侵权:指动物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由于主观 fault 或客观过失, 导致动物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是指在特定的委托管理关系下,由管理人的行为引发的侵权问题。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在一般动物侵权中, 责任主要在于所有人的 fault 或过失;而在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中, 责任认定需要结合管理人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责任认定

1. 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案件中, 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步。通常情况下, 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所有人(即委托人):作为动物的所有权人, 委托他人管理其动物, 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以及是否有过错存在;

- 管理人(即受托人):作为实际的管理者, 直接控制和管理动物的行为, 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人;

- 第三人(受害者):在特殊情况下, 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2. 归责原则

处理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案件时, 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种归责原则:

(1) 合同约定的原则

应当查看双方的合同约定, 是否有关于管理范围、责任分担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7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理人的责任范围, 则应优先依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2) 过失责任制

如果合同未做特别约定, 则需要依照过失责任制来确定各方的过错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故利用他人之物致使其损害发生的行为, 行为人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 同样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案件中, 管理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 疏于看护、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均构成过失。此时, 管理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所有人如果未尽到必要的监督或选择合格管理人的义务, 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3) 公平分担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当所有人都没有过错, 而仅是管理人单独存在过失时, 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要求所有人在一定范围内分担责任。这通常发生在受托管理是一种无偿的行为或者委托人无法预见风险的情况下。

3. 具体情形的分析

(1) 管理人的过错行为

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则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 未能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如未对具有攻击性的动物进行适当的圈养或隔离;

- 对动物的健康状况疏于关心, 导致动物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伤及他人;

- 在动物活动区域内未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 委托人的过错

尽管委托人并非直接管理者, 但其仍然可能因以下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未选择具备管理能力的受托人;

- 对动物的特性或潜在危险性没有进行充分告知;

- 未提供必要管理工具或未能履行相应的监督义务。

(3) 第三人的过错

当受害人自身存在故意挑逗、虐待动物等行为时, 可能会减轻甚至免除管理人的责任。但这需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事赔偿是处理此类侵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具体操作中,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责任承担方式:

1. 停止侵害

若动物仍然具有危险性, 法院可以判令管理人或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动物转移至安全场所, 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2. 排除妨害

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对受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停止侵害行为。

3. 赔偿损失

最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如果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损害, 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下面列举一个典型的司法案例并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甲将其名贵犬只“狼狗”托管给乙看管。双方约定托管费为每月 50 元, 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乙在管理过程中, 由于疏忽未能及时制止该犬逃跑,并导致其咬伤行人丙, 发生侵权事件。丙因此支付了医疗费用共计 1 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虽然甲和乙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 但由于双方存在托管的事实关系, 乙作为受托人应当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由于乙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 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也指出甲选择了一个管理经验不足的托管人, 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疏忽,要求其在 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受托人的管理义务和所有人的选任义务的重要性。虽然乙是直接的责任人, 但在合同并未约定明确的情况下, 法院仍然依据过失责任制的要求, 要求甲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风险防范

为避免因受委托管理动物导致的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图2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图2

1. 明确合同条款

双方应签订详细的托管协议, 对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安全措施、责任分担等事项进行约定。 还应明确意外事件发生后的处理和赔偿责任。

2. 保险

作为所有人, 可以为动物相应的责任险, 从而在发生侵权事件时, 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降低己方的经济风险。

3. 选择合格托管人

所有人在选择受托人时, 应当充分了解其资质、经验和能力, 以确保能够安全托管自己的宠物或其他动物。

4. 设置警示标志

管理人应当在其管理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提醒他人注意潜在危险, 从而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5. 及时报告风险

在托管期间, 若发现动物存在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所有, 并共同采取应对措施, 避免事态扩大。

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的法律适用

处理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案件时, 法官通常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 165 条:过错责任原则;

- 第 173 条:过失相抵规则;

- 第 18 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尽管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设立, 但在处理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案件时, 法官往往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适用和解释。

随着宠物饲养越来越普遍, 受委托管理动物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类活动在带来便利的也可能因管理不当而导致法律纠纷。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 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签订托管协议时充分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并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不幸发生侵权事件, 则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受委托管理动物侵权问题, 既需要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 也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能够准确适用法律, 公平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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