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
案件编号:(2021)京01民初1234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法院:市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财产侵权纠纷诉至市人民法院。原告张三主张,被告李四在其商店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购买的商品无法使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所售商品质量并无问题,原告张三所称的购买商品无法使用纯属虚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所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一款、第二款规定:“过错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受害人为防止损害扩大而采取的措施,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及证据,认定被告李四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五位移《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购买商品的价款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法律评析
1.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一款、第二款规定:“过错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
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 图1
2.过错程度与赔偿范围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四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及证据,判决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购买商品的价款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并未对被告李四的过错程度进行细分,而是根据损害后果来判断赔偿金额。这一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即“过错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
3.防止损害扩大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为防止损害扩大,采取了购买商品等措施。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受害人为防止损害扩大而采取的措施,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对原告张三采取的措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进行评析,而是直接根据被告李四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来判断赔偿金额。这一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来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应更加注重当事人采取的措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是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法院也应注重当事人采取的措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